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王*、孙**、高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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