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孙**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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