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与被告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盛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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