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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金**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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