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与被告董一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霍*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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