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郝*、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公司奥城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岳**与天津久**限公司、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X与董一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志礼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付**、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天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