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王**、黄**与黄**、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天津市**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青楠,吴**,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孙**,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张**、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