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王**、黄**与黄**、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天津市**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青楠,吴**,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孙**,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张**、刘**、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