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柴**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王**、黄**与黄**、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天津市**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青楠,吴**,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孙**,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兴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