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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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