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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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