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