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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沙井子三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天**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沙井子三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王**、闫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退还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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