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被上诉人孙**的法定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因遗漏当事人等原因导致其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