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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瞿敏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瞿敏昭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以同意原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瞿敏昭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瞿敏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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