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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一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马**,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一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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