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2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于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高**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沙井子三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天津现**有限公司、北京花**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于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杨*、王**、杨**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吕**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