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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吕**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辩称,本案的侵权地为东丽区无瑕**行大酒店,属于东丽区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无瑕派出所对吕**所做的询问笔录,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东丽区无瑕街银河大酒店一楼大厅内,属于天津**民法院辖区,即一审法院辖区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驳回吕**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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