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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鸿**限公司与李**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鸿**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鸿**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申请人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鸿**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鸿**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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