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管京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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