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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定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定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卞**、姚*,被上诉人张*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元,退还上诉人天**定医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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