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定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卞**、姚*,被上诉人张*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元,退还上诉人天**定医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