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石**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石**、吴**、王**、王*、王**、高井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原告张**的诉讼主体有误,其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起诉被告石**、吴**、王**、王*、王**、高井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件中主体有误,原告张**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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