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王**、朱**、朱**、李*、李*×、王*、王**、杨*、杨*×、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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