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王**、黄**与黄**、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天津市**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青楠,吴**,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孙**,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韩一×、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