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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龙诉被告何**、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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