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秦*与怀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赵**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沈*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鞠**与被执行人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崔*香诉张**、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告张*龙诉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姜**与张**、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