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崔**与被告张**、宋**、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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