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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