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左*与李**、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于清华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秦*与怀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赵**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沈*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