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岳**与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于清华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李更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赵**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秦*与怀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张**、宋**、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沈*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