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赵**与被申请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初字第4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再审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未提出反驳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赵**的申请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