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徐**、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徐**、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迟永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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