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原告白**与被告张**、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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