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隆公(隆)行罚决字(2014)第330号治安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治安案件正在复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左*与李**、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怀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赵**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杨**与沈*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