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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