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沈*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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