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香诉张**、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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