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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