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秦*与怀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鞠**与被执行人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张**、宋**、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香诉张**、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张**、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丁**与丁**、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王**与被告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范**、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何*龙诉被告何**、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