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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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