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王*与王**、王**、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徐*、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隋**与苏**、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秦*与怀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鞠**与被执行人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张**、宋**、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香诉张**、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