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所有的蒙D75697号农用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何*强自愿用其所有的冀H90209号宝来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陈*所有的蒙D75697号农用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