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所有的蒙D75697号农用车予以查封,案外人何*强自愿用其所有的冀H90209号宝来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陈*所有的蒙D75697号农用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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