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军营与被执行人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军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齐**履行给付0.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于2015年9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齐**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于2015年9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