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张**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孙**、马**与隆化县**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常凤丽、成国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魏**与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牟**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薛**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