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马**与被告隆化**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张**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越与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郑**与张**、张**、徐**、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代玉芹与陶美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