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张**、张**、徐**、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张**、徐**、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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