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张**、徐**、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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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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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玉芹与陶美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魏**、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城房物业管理**公司、河北东**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