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343号。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0.43315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十一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执再凭字第343号。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