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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逯**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逯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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