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张**与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蒋**、马**、第三人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吴**、宋*、吴**与滕**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车**与刘*、田**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敖汉旗**有限公司与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张**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孙**、马**与隆化县**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