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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4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家门口与被告发生争执。被被告摔倒,造成头部受伤。2014年5月1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定中心,对原告的左眼外斜与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该鉴定中心作出原告右眼外斜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的错误鉴定。同时,原告其后得知该鉴定中心的鉴定超出了该鉴定中心的鉴定范围。原告基于该错误鉴定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并结案。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341.34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举辩称,本案在2014年5月19日经过法院已经调解结案,而且在调解协议中的第二项已明确商定“该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再次起诉,属无理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家门口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摔倒,造成原告头部受伤。2014年5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赔偿原告马**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二、原告马**与被告马**的该纠纷一次性处理,此后不再向被告马**主张权利。并当庭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已经经本院(2014)隆*初字第4008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该调解书有异议可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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