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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越与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越诉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白**、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越诉称,2015年1月7日上午,原、被告因话不投机,被告用扫帚打原告,又用啤酒瓶殴打原告头部,致原告头皮裂伤。原告住院8天,休息一个月。现请求判令被告先行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1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郝**辩称,原告先将被告压在身下,被告用啤酒瓶打的原告,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的治疗手续以及费用清单,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越与被告郝**同在隆**源酒店打工。2015年1月7日上午二人在饭店内因开玩笑产生矛盾,互抢笤帚追打对方,被告用啤酒瓶打伤原告左颞部。原告经隆**医院诊断:1、头外伤后神经反应;2头皮裂伤。住院治疗8天,渐好转出院。

庭审中,原告称所起诉被告支付的后续治疗费是其头部左颞部伤疤需要整容费用,但整容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所需费用还不够,申请待整容结束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后,原告提交了受伤治疗期间的住院清单、收费票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因原告尚未进行整容,也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后续治疗费用,该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准许,原告可以在整容后,再行提起诉讼。庭审后,原告提交的伤后住院费用单据非用于后续治疗,不属于本案诉讼请求内容,该证据不予质证,亦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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