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初字第5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履行给付0.55116万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隆*初字第5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