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01250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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