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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蒋**、马**、第三人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7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本次起诉主张安装假肢费,尚欠赔偿款问题已经一审、二审、再审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原告不应就同一事实、同一请求再次起诉,对原告的起诉不应受理,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中提出:1、一审法院无视《民诉法》的规定,肆意违法审案;2、该一审裁定与河北省**民法院(2005)承立民监字第2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相互矛盾。3、一审法院为四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庇护。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作出新的判决。三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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