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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赵**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申请再审称:1、隆化**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与赵**在隆**医院入院、出院记录中记载的事实不符,该证据系赵**等人伪造。隆化县法院一审与发回重审时赵**提供的受伤照片颜色均是粉红色,而不是正常的青紫色,在二审时照片颜色又变成青紫色,这些照片均系伪造,与事实不符。证人刘**证言与赵**本人陈述相互矛盾,证明内容不属实。隆化**安派出所对姜*的询问笔录记载与本人所述不相符。2、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到隆化**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要求调取隆化县110出警现场记录和录音录像,并申请对照片的真假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办理。综上,一、二审判决采信了伪证,没有依法调取证据,并在庭审中不准许申请人陈述事实理由,应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与赵**因办理二手车买卖相关事宜发生争执,继而姜*将赵**致伤。隆化县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的询问及调查笔录、隆**医院诊断书、出院记录、隆化**定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事实,所以一、二审判令赵**受伤后经济损失由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姜*认为本案中存在伪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姜*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调取证据,程序违法,在一审卷宗中没有姜*调取证据的申请,对其主张不能支持。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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