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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祥诉称,2014年12月23日6时许,我与被告郝*在龙门所张家窑村张**闲谈,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郝*拎起板凳打向我,造成我头部外伤,出血量约600ML,当场晕厥。经赤**民医院诊断为:1、右额部头皮裂伤。2、脑外伤。住院七天,出院后仍不能正常生活及工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郝*辩称,2014年12月23日我们在张**闲聊因语言不和发生口角后引起的打架一事。因我说话原告郝*不爱听,对我夫妻二人进行谩骂,还对我多年在外的孩子进行谩骂。我二人对骂时原告郝*对我动手,我见此情形才拿凳子扔向他。但是他骂我在先,打架也是相互都有责任,因打架一事他住院是为了坑人。他有能力住医院而我没有能力住医院。对于原告的无理要求我绝不答应。同时我也是受害者,要求原告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龙**出所情况说明一份。2、郝*与郝**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郝*与郝**是父女关系。3、赤**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的病情。4、住院清单。5、打车费。6、住院发票。7、我在家伺候我父亲损失的工资8890元。医院的用药明细和清单。8、赤**医院病历一份。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郝*与被告郝**亲兄弟,原、被告因闲聊发生口角,被告郝明用板凳将原告郝*打伤。原告郝*受伤后被送至赤**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右额头皮裂伤。2脑外伤。住院7天,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5150.1元。

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本院审核确认为:1、医疗费5150.1元。2、误工费174.55元(9102元÷365天×7天)。3、陪床护理费700元(100元×7天)。4、住院伙食补助210元(30元×7天)、营养费210元(30元×7天)。5、交通费酌定400元。以上共计6844.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系亲兄弟,应互让互谅,不应发生打架之事,被告致使原告郝*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与被告争吵导致打架,原告也应负一定责任,故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844.65元,原告郝*负担20%即1368.93元,被告郝*负担80%即5475.72元。因原、被告向法庭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河北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郝*负担原告郝*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475.72元,原告郝*自负1368.9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赤**法院转原、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郝*承担50元,原告郝*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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