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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