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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